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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出台 明年起施行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季然 2014-11-29 08: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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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

11月2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条例情况。长城网 季然 摄

  长城网11月28日讯(记者 季然)11月28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为总则、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三条。总则部分阐述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确定了“依法、有序、公开、便利”四项原则,明确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条例第二章对政府、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的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方式、期限予以明确,规定了公众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以及有关机关的答复义务。对虚假信息应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布作出规定,确定了新闻发言人制度。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法监督信息公开情况,开展调查评估活动。条例三、四、五章细化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渠道和程序,建立了社会环保监督员制度,探索公益诉讼立案前协商制度。明确了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确定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合法社会团体,组织各阶层、各行业有代表性且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公众和具备环境、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专家学者,对环境立法、环境政策制定以及环境保护区域协作等提出咨询意见,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应公众要求向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表达诉求和意见,参与对环境保护、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调研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的类型。条例附则中专门明确“本条例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

关键词:河北,环境保护,公共参与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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