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以爱的名义施暴更需被警惕
关于虐童案,南京市检察机关向社会通报,“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同时解释,不批捕不代表无罪,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 正如有法律界人士事后普法:逮捕不是必经程序,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存在逃跑、自杀,或者毁灭证据、威胁证人改变证言以及伤害被害人、危害社会等情形,不会妨碍接下来的审判,那就没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取保侯审也可,监视居住也可。我们通常在美剧里会看到这样的场景:律师说服法官,嫌疑人没有社会危害,也不会逃跑,法官法槌一敲,交多少钱取保侯审。只是,我国的逮捕率相当高,人们也不熟悉相关程序。 不批捕不代表无罪,但从网络调查来看,这个解释似乎没能说服大多数人,腾讯一项调查显示(截止20日晚八点),92%的网友仍然支持批捕,这既说明,法律解释还不到位,更反映了一种忧虑——养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吗? 这种忧虑事出有因。在此前关于是否逮捕的听证会上,有听证代表说:如果这样的伤情就逮捕,那南京得有多少家长要被逮捕?这句话是在央视的节目里原声重现的,如果没有被歪曲的话,那么,这句话背后就是非常典型的中国式逻辑“棍棒之下出孝子”。如果真有家长这样打孩子,那应该有多少罚多少,不能因为违法犯罪的人多,虐待就不是虐待,伤害就不是伤害了。 另一个在媒体中出现频次比较高的说法是:养母很爱孩子小磊,殴打是为了管教,不是无缘无故的发泄和虐待,所以情有可原。比如,南京检察院的负责人在解释不批捕决定时,其中一个理由就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悔罪态度较好,犯罪主观恶性也较小,主要是为了让孩子好好学习,采取了不适当的做法。 可是,有多少家庭暴力就是掩藏在爱的名义之下。去年,在南京、山西、浙江,都发生过类似的悲剧,平时非常疼爱孩子的父母,在管教孩子中控制不住情绪用各种方式暴打,最终亲手葬送了自己孩子的性命,痛悔难当已经晚矣。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三起案例中,除了南京那个父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了无期之外,其他两个当事人的刑罚相对于人命都不算太重,一个是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了五年,另一个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了三年,缓期五年。 如果,我们有良好的干预机制,可以在第一次发现孩子身上伤痕的时候,就制止孩子的父母施暴;如果,社会能对孩子挨打之类的事保持警惕,并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摄力,这些幼小的生命是不是不会花季凋零? 生命,没有如果。 曾有热心儿童公益人士马连华对2014年上半年媒体曝光的虐童事件做了统计和分析。 总共104起,其中亲生父母或继父母虐童案共65起,占虐童案总数的62%。亲生父母虐童事件最多,55名儿童受到伤害,24名儿童被虐致死,占被虐死亡人数的51%。继父母虐童案中,13名儿童受到伤害,3名儿童死亡。这个足够让我们触目惊心的数据,有两个限定条件,第一,2014年上半年。第二,媒体公开报道。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300起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进行研究发现,近八成暴力竟来自孩子的亲生父母。这个统计说明,一旦孩子在家庭内部被虐待,往往是被人漠视的,不到严重后果不会被曝光。因为,孩子的最直接保护者就是父母,而保护者一旦变身施暴者,孩子向谁求助? 可这些教训,仍然不足以让人警惕“爱的名义”下的家庭暴力。前两天,六合法院审理了一起妻子施暴、丈夫起诉离婚的案子,妻子说,她打丈夫是因为爱他,是因为家里总要有个主心骨,是为他好。我们是否认可这种家暴的理由?成年人之间的家暴,尚且提倡零容忍,却偏偏对毫无选择权和还手力的孩子说,打你是为你好,打你是爱你。这不是一种分裂吗? 有人担心,人们对虐待儿童的关注和焦虑,会被放大在个案上,从而造成对嫌疑人的不公。这有一定道理,但是,话说回来,今天我们对虐待儿童的关注不是太多太热,恰恰是关注的不够,法律的惩戒也不足,常常以“发生在家庭内部”为由轻判,给人糟糕的暗示。 其实,李某如果被轻判,很可能是因为,相比于致残致死,她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只能说,这对孩子,对她自己,都是幸运的事。但是,请不要再以“爱”的名义轻易原谅施暴者,也不要再以“家事”为理由,为施暴者开脱。如果法律不能有效威摄施暴者,我们拿什么保护更多的“小磊”?同时,在这里我觉得有必要再提醒一句,对于这种家庭施暴者来说,除了法律的严厉震摄之外,可能还需要长期的心理辅导和建设,也就是说,如果李某被轻判,如果未来孩子依然是由她亲手来抚养,那么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她在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需要专业的帮助。(马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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