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成分不合格遭处罚 销售商怒告生产商索赔
药品销售商向药品生产商买了一批药,结果这批药被查出来成分不合格,被监管部门处罚了。于是,医药销售公司将药品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萧山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是萧山一家药品销售商,被告是山西的一家药品生产商。2013年,原告方向被告方购买了一批复方药品。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定期组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抽验,并根据全省药品抽验情况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公告。去年,原告方所购买的这批药物,因该药的药品成分(被检测出了药中有游离水杨酸)不合格,赫然出现在了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上。 监管部门据此对原告方做了没收所得3.9万余元并罚款5.9万余元(货值金额1.5倍)的处罚决定。 原告方缴纳了罚款,同时由于原告部分下游客户也因销售该药品被当地的监管部门罚款,这些罚款最终都由原告方买单。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生产和销售伪劣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双方之前签的《质量保证协议》约定,被告生产和销售劣药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额承担。原告方说,被处罚后,他们与被告多次沟通,但被告却一直置之不理。 于是,原告方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但是,被告方在答辩时却说他们的药品生产都是符合国家标准而且经过检测,各项指标都是合格的。去年,接到原告方的投诉后,他们又对该批药品的留样进行了复检,复检结果是各项指标也都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此外,被告认为是原告自己在运输、存储过程造成了药品变质。因为该药的成分是一种对水分比较敏感的物质,遇水会变的极不稳定,吸湿或受潮后会水解出游离水杨酸,即导致产品不合格的杂质成分。 为此,被告方给出了两大理由: 一、他们查阅了去年4月到8月的天气资料,当时正值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梅雨季; 二、从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还有一种药物也因水分超标而不合格,可以旁证很有可能是因为运输、储存环境湿度过大所致。 因此,被告方要求驳回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在月底前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7.8万余元;若逾期,则加付3万元;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作者: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法 |
关键词:被告,药品生产商,药品抽验,药品质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告,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