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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员工合法权益 “限时怀孕”不能取消了事

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8-23 08: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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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近日媒体报道称,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女员工怀孕前需向医院申请,并在医院审批后设定的3个月限期内怀孕。怀孕时间提前或错后都将被罚款,甚至影响评级晋升。昨日,多名该院医生、护士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不少医护人员还因此被罚款。通州区卫计委已介入调查,通州妇幼称取消相关规定,退还罚款并道歉。

  限期三个月怀孕的“内部规定”太任性

  侵犯员工正当权益,触犯了法律

  不考虑员工的个人计划和家庭因素,仅从内部管理的视角去做出安排,无疑是自私的。与此同时,这样的规定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员工正当的权益。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孕育新生命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为数不少的夫妻,多年来盼望有个宝宝都未能如愿。足见,在孕育新生命的问题上,并不能严格按“计划”行事。孕育生命的大事,不仅要讲法律,还要讲科学。北京通州妇幼保健院,本应对这一点尤其清楚,却武断规定员工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生育任务,否则就必须接受处罚。宣传科学、倡导科学的机构,却摇身一变成为了违反法律和违背科学的“先行者”,让人惊诧。

  折射出管理者错位的观念

  当然,林林总总的“有序生育”规定,总是出现在学校、医院等女职工扎堆儿的单位。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一些职工的生育意愿得以释放,导致了单位出现生育高峰,给管理带来了难题。从某个角度而言,管理者的焦虑有其现实的道理。女教师大量短缺、女护士频频告假,让单位的管理捉襟见肘。但无论出现了怎样的人员短缺状况,无论采取怎样的措施去解决问题,遵守法律和尊重员工权益都应当是根本原则。任何应对措施,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奇葩规定,折射出了许多单位的管理者错位的思路和错误的观念。家庭和事业,是两个泾渭分明的领域。员工家庭范畴内的事情,只有员工自身有决定权,任何人都无权强迫员工做出决定。但现实生活中,许多管理者都逾越边界,超越了管理的权限。更有一些管理者以管理“家奴”的方式管理员工,一言不合就祭出“解雇”或“处罚”的大棒,这些都折射出现代管理理念的缺乏和管理水平的低劣。

  工作中的现实需求与女职工的生育权益,两者有时不可避免会发生矛盾。当矛盾发生时,怎样合理安排妥善应对,既是管理水平的体现,更是法律观念的展示。事实曾告诉我们,唯有那些全心全意为员工考虑的单位,才会赢得员工更多的责任和担当。人们期待,“有序生育”的奇葩规定不再有。与此同时,尊重员工合法权益的意识能够多些、再多些!

  “限时怀孕”不能取消了事

  当尊重法律和生育常识

  众所周知,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妇女,有权利选择何时生育子女的绝对权力,不受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等其它机构或条件的无理干涉和阻挠。也就是说,中牟一高等对员工做出“排队怀孕”的制度安排,不管是试行还是执行,根本上都是违法和没有依据的。

  具体到妇女的具体怀孕生产(不管是一台还是二胎)上,不否认由于现实中出于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等考量,现在妇女怀孕和生产都有很大成分的计划性。但客观而言,这种计划和安排,是一种松散的非外力或相关明确制度强制的。且一个客观事实是,即便孕龄夫妇准备怀孕生产,但不少情况下也并不一定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比如由于身体等不可预知、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怀孕,或者怀孕、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不能达到理想怀孕或生产结果。

  这样,如果妇女怀孕需要单位事先批准和限时怀孕,就可能出现不能按计划进行完怀孕生产,进而完不成“计划”影响工作、怀孕指标作废、被罚款等情况。反过来讲,这些凸显的都是“限时怀孕”制度太过缺乏起码的法制规定、人之常情和妇女生育常识,尤其是对一家本应对这些常识更了解的妇幼保健机构而言,更为显得荒唐。

  创新管理方式

  就此而言,妇幼保健院医院实施女职工“限时怀孕”,直接说明或凸显的是该区相关医院等领导思维僵化、懒政管理思维浓厚,依靠手中权力制定自认可行制度,并强行加以推行实施,幻想藉此一了百了解决所有问题,是“有权就任性”的典型有力体现,根本上,这体现的则是相关领导管理能力低下。

  在以人为本、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成为社会普遍共识和不断大力推进的当下,缺乏起码人权,又违法违背生育常识的任性“限时怀孕”规定,无疑也是显得尤为扎眼。当事医院表态将对此加以改正,是必须的,但绝不能到此结束,而借此深入调查了解,深挖此类问题发生的根源,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变、制止和修正,莫要让这样奇葩任性的规定再发生。

  “限时怀孕”背后的无奈值得反思

  在医院里,需要生孩子的医护人员大多比较年轻,往往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地从事非常具体的工作,工作内容相对繁琐,而且也多是节假日科室值班的主力。可是她们一旦怀孕,那医院就必须要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照顾。如果只是一个人怀孕,调整起来还容易,如果两三个人集体怀孕,那就会对科室的值班工作体系形成冲击。偏偏在医院里,不但护理队伍是女性为主,不少临床科室,女性医生也往往占“大头”,在这样的前提下,假如没有一个内部的协调机制,就很可能出现扎堆怀孕的现象,这是令每一个临床科室都非常棘手的问题!

  而且,医院的工作的特殊性,还容不得科室把工作内容向后顺延,更不能推诿病人。司机疲劳了,可以要求客车在深夜不得高速行驶,但是,医生不够了,却不能让科室少收病人或者停止值夜班,在这些具体问题的压力下,让科室的女员工在保证科室人员基本搭配的前提下“限时”怀孕,也实在是一种无奈的举措。

  这种“无奈”的背后,反映的是我国医院用人体制的某些不足,例如在英美等国家,医院与医护人员之间签订的都是一些很“个性”的合同,有些医护只上夜班,有些人可能只上半天班,只要待遇合适,医院可以较为便捷的根据需要签订各类医护人员。科室的医生或者护士怀孕了,在这些医护需要接受照顾的时候,短期签订一些医务人员前来顶替一下即可,有了这样灵活的用人机制做保障,当然不用担心科室内部出现“集体”怀孕的问题。

  在我们多数医院还是讲“编制”的情况下,科室对于女性员工这种短时间的“照顾”确实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如果人员储备多了,哺乳结束的女性员工“满血归来”,立刻就会“人满为患”,造成人员的极大浪费,可是在人员配备正合适甚至本身就有些短缺的时候,一旦几个员工进入怀孕的照顾期,科室不抓狂才叫奇怪呢!

  所以,“限时怀孕”固然是一个违法的奇葩制度,但其奇葩的背后,又何尝不是我国医疗机构人员替代机制不完备的一种无奈?

  (据光明网、央视新闻、广州日报等综合)

来源: 长城网

关键词:限时怀孕,生育,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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