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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健身扰民更须 公共服务补短板

来源: 大河网 作者: 2017-02-06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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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广场舞大妈”几乎成了“扰民”的代名词,抢占地盘、见缝插针,欢歌热舞、心无旁骛,多有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架势,因此诱发各种邻里冲突的恶性案例不绝于媒体。

类似的健身活动发生扰民,依法处理起来并不缺少依据,如《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此引发纠纷、抱以怨言的屡见不鲜。

其实,广场舞大妈们健身扰民真正缺少的不只是文明素养与守法意识,而是满足健身需求的公共服务。首先,扰民是就近健身活动场地短缺的“空间冲突”。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足1.5平米,短缺的矛盾比较突出,而结构上也不合理,小区、社区等离群众近的场地与设施更少,难以满足中老年人快速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其次,扰民是群众自发的群体性活动管理、引导、规范滞后,放任蛮荒发展的结果。活动不是单纯的秩序管理,而是文化需求满足的组织、供给,因此无论是公安、城管,还是小区,他们的管理都无法替代服务的缺位。

防健身扰民关键还是要补上公共服务短板。首先应强化政府的投入与保障义务,向市民提供总量更足、结构更合理的公共体育服务资源,如多在市民身边建设体育健身场地与设施,统筹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共享,形成健全的资源供给网络。其次应强化对居民自发性体育健身的指导和引导,如鼓励和扶持各类群众性体育协会、健身活动组织的发展,提高健身活动的组织化程度,对协会、组织进行业务辅导,协调解决活动开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协会、组织自治,促进其健身活动科学、健康、合法开展。

关键词:健身活动,短板,公共服务,体育健身,治安处罚法,组织自治,热舞,组织化程度,噪声污染,小区

责任编辑: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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