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药品零售经营规模化、规范化,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便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省局起草了《关于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于2018年8月27日前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sdisdi@163.com
关于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鼓励以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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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经营。鼓励药品批发企业以现有所属零售药店为依托或者兼并单体零售药店等方式,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联网信息管理、统一品牌标识(以下简称“六统一”)的要求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经营。
2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和单体药店。
3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按照“六统一”的要求,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二、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
1
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2
允许连锁门店之间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3
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经营规范的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飞机场、火车站等)内进行24小时自动售药机试点。有条件的市局可以协调人社部门开展直营连锁门店自动售药机销售医保非处方药处方药试点工作,探索“互联网+药品流通+医保移动支付”模式。
三、利用现有资源为连锁企业提供配送服务
1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同一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
2
具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药品现代物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为零售连锁企业配送。
3
通过药品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在设区市范围内为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
4
采用委托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再设立仓库,但必须和被委托企业实现计算机系统实施数据对接。
5
采用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授权其连锁门店履行收货、验收职责,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将结果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反馈至总部。
6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因违规行为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各连锁门店可将配送中心(仓库)和连锁门店库存合格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但不能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括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其他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配送药品。
7
采取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如受委托的企业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不得继续接受委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8
新开办连锁企业总部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立即对所有连锁门店实行统一管理,连锁门店在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合法购进的药品可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毕。
四、其他鼓励措施
1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多仓协同”,全省范围内多地设置药品储存仓库,由总部统一管理,鼓励采用先进计算机技术、现代物流技术和装备,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在配送能力满足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异地开办的连锁门店可不再设置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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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并向连锁门店所在辖区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备案。
有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进行线上远程审方。实行远程审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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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会员提供常见病、慢性病药学技术服务。在会员档案中清楚登记医疗机构确诊情况、中长期药物治疗方案,由经过相关疾病知识培训、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执业药师开展药物治疗,并如实记录到会员档案中。
4
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不进行处方调配的,可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据此《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