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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食品安全谣言还得靠法律手段

2018-11-08 10:11:49 作者: 来源: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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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麦致癌、食盐有毒……在很多网络自媒体上,食品安全谣言层出不穷。一些旧谣言甚至在专家辟谣后,过一段时间改头换面卷土重来,阅读量动辄10万以上,引发人们的焦虑。对此,新华社日前刊文指出,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已成网络食品安全谣言传播主渠道,且呈公司化运作趋势,形成“以谣生利”的产业模式。大量被“生产”出来的谣言广泛传播,加深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食品行业被抹黑,政府部门公信力也一再受损。

  调查发现,许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谣言并非是造谣者闲来无事闹着玩,而是有目的的:有人雇用黑公关和水军恶意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谣言;一些公众号将食品安全谣言进行本地化加工,从而赚取市民关注度,提升广告收益;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竞争对手通过抹黑方式故意散布谣言,意图牟取不当市场利益。比如,去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塑料紫菜”谣言,造谣者王某在食用晋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菜后,猜想这些紫菜是塑料做的,便指挥员工拍摄视频并上传到朋友圈。其后,王某联系被害公司索要10万元,威胁称若公司不想解决,就把事情闹大。

  由此可见,谣言之所以出,一言以蔽之曰:为利。什么事一旦能够获利,而又不需要付出多少成本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并很快产业化。谣言也是如此。一家食品企业公共事务部的负责人向媒体坦言,由于低成本制作食品安全谣言能抓住消费者心理,打击竞争对手商誉,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条谣言黑色产业链:上游推手制作出一条条谣言,下游大批微信营销公司开始接单,利用微信营销号大肆传播。据悉,一些谣言的发布者已经是团队化运作,通过发布谣言赚取流量费和广告费。拥有一万粉丝量的微信号转发一条食品安全谣言的价格一般为150~300元,个人转发一次可以获得5角钱的收入。

  既然谣言多由利起,那么治理谣言就有了方向:以利查源,以利重惩。当然,这个“利”并不一定指金钱,它还可以是其他成本付出。2017年11月,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谣言案,认定王某故意制作“临沂蜜桃喷洒防腐剂”视频,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其他手机APP传播,引发社会关注,给蒙阴桃农造成重大经济和商品声誉损失,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损害商品声誉罪,因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除了《刑法》,我国目前还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了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电信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均规定,利用互联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应当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对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犯罪论处。《食品安全法》也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个人和媒体规定了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对于经过严格程序和权威机构确定为谣言的,应该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追究谣言编造者、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不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养生、健康类谣言的规制,覆盖面还不够广,可操作性也不强,尤其缺乏判例。数据显示,2017年,公开报道的食品谣言处罚追责案例50余件(次),其中9件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40人被处以行政拘留、7人被处以行政罚款等其他处罚。相比于海量的谣言及由此造成的巨大社会经济损失,这些数字就显得太微不足道了。因此亟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比如设立“食品诽谤罪”等罪名,对受损企业、单位或个人建立赔偿机制,对食品安全谣言传播源头和路径建立追责机制。

关键词:治理,食品安全,谣言,法律,手段责任编辑:何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