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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查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一经查实撤销GSP证书!

2019-03-27 09:49:11 作者:刘澜澜 来源: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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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长城网3月26日讯(记者刘澜澜)日前,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结合河北省开展的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日常检查,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及时汇总各地查处的“挂证”执业药师信息报省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予以记录公示;要督促企业4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凡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不能在岗履职的,立即整改或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全面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凡检查发现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撤销其GSP认证证书,并通报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并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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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药师,挂证,行为责任编辑:何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