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北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决定自即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违法产品,以及网上展示的违法产品信息、生产企业和产品虚假资质信息;督促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网络经营行为;打击网络经营化妆品违法犯罪,整顿和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
检查内容:
组织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网络销售者开展自查。在2018年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底数,建立登记台账,并组织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网络销售者按照《方案》检查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发现违法制止和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制度;督促化妆品网络销售者贯彻落实《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加强对平台经营者和网络销售者的化妆品监管法规知识培训,引导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守法规范经营。
检查网络销售化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网络销售化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入网化妆品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建立并执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发现违法制止和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制度;是否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化妆品相关信息;是否对入网销售的监管部门已公布的不合格化妆品及时处置。
清查入网销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及信息。集中排查清理本辖区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无证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公告或者通告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通知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的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等的化妆品等。
对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违法宣称功效信息进行排查、清理,主要包括: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细胞提取液、胎盘提取液等。严格区别消毒产品、保健食品等非化妆品产品的网络销售分区,排查清理以非化妆品产品冒充化妆品销售的信息。对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引人误解或者混淆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等代替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化妆品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对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资质信息进行排查清理。及时核对国家药监局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对已吊销、冒用其他企业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的企业资质信息,以及已撤销、冒用其他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的产品资质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基本指标。要结合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工作情况,以本辖区的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为对象,明确责任分工,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检查效率。
加深部门联动。要加强与网络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网络监管协作机制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化妆品,应立即通报,督促网络销售化妆品交易平台采取下架、封存等风险控制措施。要加强跨地域跨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证据固定、案件协查等制度,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加大打击力度。要落实违法产品通报制度,追根溯源,让违法产品无处藏身;要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加强信息公开。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或发布消费警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化妆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效率,增强打击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可结合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宣传化妆品监管法规、采购常识和安全使用知识,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化妆品消费风险,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积极推进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