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切实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保障作用,近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实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是指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期间根据患者病情和救治情况发生的费用。《实施办法》明确,河北省省、市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县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基金用于支付下列急救医疗费用: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或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身份无法明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填入《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学校、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等确认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填报《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向经办机构提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省、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级经办机构提交支付申请;县级医疗机构向县级经办机构提交支付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救助申请审批表》;患者无支付能力的相关材料;收费票据原件、急救期内的医疗费用清单;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病程记录,长期、临时医嘱及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患者救治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做好救助患者信息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办机构应设立违规申请资金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对举报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对有支付能力,但通过隐瞒身份、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恶意骗取基金的患者,应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范畴,实施联合惩戒。发现医疗机构弄虚作假的,将追回本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