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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这份意见说清楚了

2019-11-15 09:24:34 作者:刘澜澜 来源: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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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长城网讯(记者 刘澜澜 )“落实休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日前,河北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到2022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落实休假政策 保障工作权利

  《意见》提出,要落实休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用人单位应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扶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

  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意见》提出,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基层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发展。

  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意见》提出,要规范登记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

  落实保障措施 鼓励服务发展

  《意见》提出,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关键词:婴幼儿,照护,发展责任编辑:何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