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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部门印发通知!你的医保待遇要有新变化

2020-08-22 09:55:00 作者: 来源: 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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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提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8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实行分档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完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各统筹区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达到全省统一规定的筹资标准后,可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各统筹区要用好居民医保新增资金,坚持公平普惠,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2020年底前,各统筹区全面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门诊统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总额的8%,单独核算、单独管理,重点用于解决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50%左右。

  落实医保药品目录政策

  统一全省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推进谈判药品及时进入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次均费用增长额度、年均医药费用增长额度、药占比等考核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开展大病保险取消封顶线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继续保持贫困人口倾斜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资助

  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全面落实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人员100%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不低于60%的定额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合理确定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探索从按病种施救逐步过渡到以高额费用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识别标准。

  严格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条件

  严格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政策,细化区域布局要求,严格准入条件,优化工作流程,将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且区域布局合理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加强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管理,从医保管理、政策执行、规范诊疗等多角度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考核,强化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等数据指标的考核。

  将协议管理和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协议续签、年终清算等相挂钩。

  邯郸市开展这项试点工作

  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周转金制度。推进邯郸市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稳妥开展DRG支付方式改革。

  推动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

  推动各地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按床日、按人头和按病种分值(点数法)付费等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重大疫情医保综合保障政策。

  异地就医所有定点医院能够直接结算

  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扩面工作,逐步将全省所有三级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够直接结算。

关键词:医保,药品目录,缴费责任编辑: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