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制订并印发《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布局,力争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覆盖全国所有省份。
《方案》提出,到“十四五”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在优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建成一批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准的科研创新与转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跨区域提供高水平服务的医疗集团,打造一批以高水平医院为依托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作平台,形成一批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的专科联盟。优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重点病种治疗水平与全国先进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全国范围内重点病种跨省、跨区域就医大幅减少。
《方案》要求,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覆盖省份。2021年,在第一批8个试点省份基础上,扩大参与省份,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12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纳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范围,基本覆盖患者输出大省和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省份。2022年,进一步扩大建设范围,完成全国规划布局,力争覆盖所有省份。
《方案》要求,扩大重点病种覆盖范围。围绕死亡率高、疾病负担重、转外就医集中、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病种,重点建设肿瘤、神经、心血管、儿科、呼吸、创伤、妇产、骨科、传染病、口腔、眼科、精神卫生等专业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具有多个专业类别、有较强综合性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方案》要求,加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能力建设。坚持“地方政府主建、输出医院主营、依托医院配合”,地方政府和输出医院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合作,以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为首要原则,举办独立医疗机构,依托当地现有医疗资源,引入输出医院优质医疗资源,授权输出医院统筹调度依托医院人、财、物等相关资源,尽快达到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输出医院承担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运营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输出人才、技术、品牌、管理,提高区域医疗水平,重点提升医疗人才队伍水平。省级政府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发展建设负总责,落实土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建设资金不留缺口、不增加新的债务风险。建设资金以地方筹集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给予补助。
《方案》提出,健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补偿机制,完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应用创新医疗技术机制,建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自我持续发展机制,建立输出医院优质医疗资源生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