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以下简称《竞价规则》),竞价结果有效期暂定为2年。
参与非独家药品竞价的条件是经专家评审,建议新增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非独家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政府定价药品除外。
按照《竞价规则》,医保方组织测算专家按程序进行测算,提出医保支付意愿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准入门槛。参与申报的企业按程序提交报价,企业报价分别与医保支付意愿对比,只要有1家企业参与并报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意愿,则该通用名药品纳入医保乙类目录,否则该通用名药品不纳入。企业报价不能高于申报截止日前2年内有效的省级最低中标价和申报时提交的市场零售价格。
药品通过竞价纳入医保目录的,取各企业报价中的最低者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企业报价低于医保支付意愿的 70%,以医保支付意愿的70%作为该药品的支付标准。药品有多个规格的,选取临床最常用规格进行竞价,竞价成功后,其他规格支付标准原则上按照差比价规则确定。
药品通过竞价纳入医保目录的,凡参与报价的企业均需承诺在竞价有效期内,向全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该药品的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此外,竞价不影响该药品通用名被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范围,集中采购中选或政府定价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