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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创新药知识产权保护

2024-03-12 09:58:55 作者:冯玉浩 来源: 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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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药科大学校长郝海平呼吁,进一步加强创新药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创新药企业研发积极性,推动高临床价值药品尽早上市。

  近年来,我国药品法律法规体系持续完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明确提出保护新药知识产权。然而,目前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尚未出台,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对象、期限等关键点亟待厘清;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未明确界定新药和经批准的适应证,导致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对象、效力范围不够明确。

  郝海平委员呼吁,从法规建设与实施操作层面,进一步完善创新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快制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明确数据保护制度及保护的对象、期限、程序等具体内容。他表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对象应为“全球新”的创新药,以进一步加强其在国内首发上市的吸引力;对于“中国新”的创新药,可设置类似于专利优先权制度,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与相应的试验数据保护期;将通过临床研究证明有临床优势的改良型新药(仅开展生物利用度及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药品除外)纳入数据保护范围,设置略短于“全球新”创新药的数据保护期。同时,对罕见病用药设置7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市场独占期;对于增加儿童适应证或者用法用量的药品,给予12个月市场独占期,叠加在专利保护期和数据保护期之后。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郝海平委员提出应明确补偿的对象和效力范围,在实际执行中将“全球新”及“中国新”的药品纳入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新药范畴;将《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药产品专利补偿效力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证明确为限于补偿期届满前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证,鼓励创新药企业在专利补偿期限内加快新适应证获批上市进度,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关键词:新药,专利法,知识产权,健康,数据责任编辑: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