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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 获刑1年罚金20万

来源: 安徽日报 作者: 陈国华 陈红 2014-06-04 14: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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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保健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骗取他人钱财5万多元。 5月27日,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去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雇佣无业人员冒充医学院毕业的实习生,在屯溪闹市区摆摊设点,以免费测量血压的方式,获取老年人的联系号码及住址信息,并告之次日参加健康知识讲座。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某酒店会议室,由聘请的假冒医学“专家”为到场的老年人进行“健康义诊”,并播放“三清血通畅雪红”软胶囊的宣传片,介绍该胶囊成分及治疗心脑血管的功效,然后向老年人以每盒898元的价格推销该胶囊,鼓吹老年人服用该胶囊后能协助降血压、血糖。3位老年人信以为真,当场购买了3.9万余元的胶囊。之后,被告人张某用同样方式在休宁县、徽州区行骗,2位老年人被骗1.7万余元。

  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张某销售的“三清血通畅雪红”软胶囊为“国食健字G20041468号”保健品。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表示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释法《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由此可见,并非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才是假药。该法还规定了6种情形按假药论处,包括变质的、被污染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等。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保健品冒充药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相对而言情节较轻,因此对被告人张某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关键词:保健品,冒充,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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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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