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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踹死3岁养女 养母过失致人死亡获刑2年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 2014-12-16 16: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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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被3岁的养女反锁在大门外,39岁的李某便采用踢养女的方式进行教育,结果这一脚造成养女十二指肠破裂致全身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检方指控,2013年12月2日21时许,39岁的李某在家中,因其3岁的养女小孟曾于当日晚上6点,在家将房门反锁致李某无法进入且不认错,李某在教育小孟时用脚踢其腹部。2013年12月3日上午,小孟出现肚子疼等症状,李某遂带其就医,后小孟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是被他人用钝性暴力造成十二指肠破裂致全身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后医院大夫报警,李某在北京儿童医院被抓获归案。

据了解,养女小孟是李某抱养的,除了小孟,李女士本人与丈夫还育有一子,现已上学读书,李某在归案后表示,2013年12月2日晚上5点半左右,她去接儿子放学,回来后发现门反锁进不了屋。便叫女儿小孟开门,里面没人应答,后让儿子从邻居家阳台爬进屋打开门,看到小孟躺在床上。李某生气就踢了小孟腿上和肚子上几脚,让小孟回屋罚站。

随后小孟没吃晚饭,收拾完家务后就李某还到小孟房间继续教育养女,小孟一直不说话,李某再次用右脚踢了小孟左腿膝盖下部二、三下和小肚子二、三下。当时其小孟哭了,还说认了错,然后上床睡觉。

第二天早上8点钟左右,李某叫小孟起床,大约9点时,小孟说肚子疼,开始拉肚子,还吐酸水。李某在给小孟吃了两片黄连素和一杯蜂蜜红枣茶后,小孟说腿疼。在感觉孩子有些无力后,觉得不对劲李某抱小孟下楼开车去了北医三院门诊部。到了医院后,小孟说话无力,医生让去儿童医院并打“120”急救车。到了儿童医院后,医生说太晚了,孩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

据李某丈夫作证说,偶尔孟小孟不听话时李某打过她,但主要以吓唬为主。五六天前,李某丈夫其见小孟右脸有淤青,女儿自己说是玩儿时碰在桌角了。小孟将李某外锁在门外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李某在事发后还给自己打了电话。当天晚上李某再次“教训”过小孟之后,孩子就有呕吐的症状,但由于并不严重,所以没有马上就医。李某儿子则表示,目前平时主要是在小孟闹得厉害的时候才动手打她,印象里小孟一周平均挨打两次。

小孟被送到医院后,根据最先接诊的隋医生的回忆,当时护士喊有病人需要抢救,他跑到一楼发现孩子的心跳和呼吸已经没有了。医院叫了“120”将孩子送往儿童医院抢救。在上救护车的时候,另一个当时参与抢救的大夫说,刚才孩子的妈妈讲,她昨天踢了孩子肚子两次,隋医生到儿童医院之后把情况向儿童医院的大夫都说了。儿童医院的大夫当时就报了警。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以及她的辩护人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李某辩护人认为,该案区别于传统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李某对小孟绝无伤害之心,虽然被小孟不是李某亲生的,但是李某对小孟疼爱有加;李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李某发现小孟身体出现异常时及时将小孟送至医院,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由于李某是初犯、偶犯,此外李某家中有年迈的公婆;因此建议法庭对李某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被害人小孟反锁门问题采取踢肚子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李某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小孟死亡,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李某在得知他人报警时在原地等待,在庭审中认罪,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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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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