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救命“假药”该不该收到法律制裁
□张恒 漫画/付业兴 昨天的舆论场里,人们都在为一个卖“假药”的男人鸣不平,甚至,连买到“假药”的人,都在为他鸣冤求情。 卖“假药”的人叫陆勇。他患有慢粒白血病,需要使用“格列卫”抗癌药。这种药,瑞士进口的在国内卖23500元一盒,而印度高仿的“格列卫”,每盒团购价最低只要200元。陆勇从印度购药,自己受益后,开始使用网购的信用卡,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但因为未经国内审批、许可,印度产的这种药被认定为“假药”。陆勇因此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长江日报》评论员莫梓芫笔带哀伤地写道:“一位绝症患者,只因自己设法弄到了低价有效的药品,竟然要成为一个罪人,这是人之常情常理难以理解的,也是数百名病友为陆某联名求情的原因。我们应当明确,一位随时可能面对死亡的绝症患者,其实应当有他用药的自主权,因为管理所认可的医疗手段,并不能将他治愈。” 但陆勇的义举,在当地司法机关看来,终究还是触犯了法律。既然这是陆勇面对的核心难题,还是来听听专业人士的看法吧。《新京报》的评论编辑们于是想到请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来做了一番法律分析,在这位律师看来,陆勇面临的两项指控,还是有可以商榷之处: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而本案似乎不见被害人而只见受益人;“陆勇通过网络购买信用卡,妨害了信用卡的管理,确实是违法的。但刑法规定,情节显然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基于陆勇购买信用卡提供给了印度公司,只是为了帮助病友购药使用,动机是良善,危害不大。”“法”与“情”该如何平衡?这也是《中国青年报》刊登刘建国一文的主要观点,“在很多司法判决中,由于存在一些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形,法律也会‘网开一面’。” 事实上,很难说陆勇所售的就是我们传统观念中的假药,它不过是没有经过国内相关部门的审批罢了,但从药效上来说,非但无害,甚至与瑞士原产的并无差别。《钱江晚报》刊登的评论就提及这个问题:“陆勇纵然有罪,他的罪也跟贩卖假药挂不上钩,不能你说假就是假的,你不说真的,哪怕是真的也是假的。法律如果有这样一个奇葩的规定,那么作出改变的应该是法律自己。”该报的评论员高路在这篇评论中将心比心质问提起公诉的司法人员:“当你在有没有国家批文这个环节上寸土必争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对很多人来说,这也等于是扼杀了他们生活下去的希望?” 这也是最令舆论场里的人们难以接受的现实——— 为数众多的人们,只能依靠“假药”求活,已是一副意味讽刺的浮世绘,现在如果这个渠道再被关上,这些孤独无助的病患的境地,将只会更加悲戚。《金陵晚报》刊登的评论中,注意到这样一个现实:“世界卫生组织赞成并不富裕而又急需药品救命的国家,可以通过仿制去造福生命,也得到欧盟许可。印度就是通过仿制,生产出大量物美价廉的药品。”这说明,陆勇们的做法,其实是有国际惯例可循。而且,即便是那些药物研究机构,也从人性的角度,默许了这种情况的存在。论者武洁投书《华西都市报》的评论中还注意到:“联合国在其年报中,曾以相当长的篇幅推介仿制药的重要意义,认为仿制药产业的发展,是第三世界国家提高卫生水平、改善民众健康状态的重要保证,并对印度加强生产低成本仿制药的努力给予赞赏和肯定。” 中国原本也有相关的法律,但不知为何,一直没得到试用。吴帅在为《新快报》撰写的评论中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专利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但这条法令,如同‘睡美人’一般,沉睡至今。”身处伤痛中的人们非但没办法通过这个途径用到廉价的药物,甚至还要付出比发达国家和地区更高昂的代价——— 来看看吴帅引用的《时代周报》的这组数据吧:“中国癌症患者在用世界最贵的救命药。以‘格列卫’为例,韩国售价约合人民币3000元/瓶,中国香港售价约合17000-19000元/瓶,美国售价约合19000元/瓶,而内地的售价则高达25800元/瓶。” 评论至此,这已不再是陆勇和他那上千名病友所面临的困境了,而是任何处在大病当中的患者,甚至每一个普通人都会面临到的问题——— 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早前就指出,中国内地药价比国外贵是一种普遍现象,这反映出中国进口药品的虚高定价。 舆论场里数次被用到的“网开一面”这个词,既悲伤又让人深感无力。监管部门对市场上流通药物的管理,本应该是以满足患者所需,保障民众健康为出发点,现在,却成为横亘在患者生与死之间的最大障碍。《钱江晚报》提出的那个问题,实在值得我们的司法机关和政策制定者深思:“判一个陆勇有罪很简单,但你们又如何面对那些望眼欲穿的患者?” |
关键词:救命,假药,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