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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标题:国务院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规:达到国际水平仿制药优先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2015-02-28 1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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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2月28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意见》强调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

具体规定方面,首先涉及采购方式。

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在药品货款支付方面,《意见》也给出了硬性要求。

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监管方面,《意见》也提出了要求。

医院方面要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以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全国统一市场,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

《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2月9日成文,发文字号为国办发〔2015〕7号,发布日期为今年2月28日。

关键词:意见,剂型,仿制药,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药品生产企业,成交价格,医

责任编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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