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伊始,凉山州《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出台
为进一步完善凉山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凉山州新近制定出台了《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该保险由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由商业保险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承办。 记者从州卫生计生委新农合管理中心、州医保局等相关部门了解到,凡是凉山州新农合参合人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均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其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首先向参合(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责任起始日期为2015年1月1日零时,即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入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含特殊门诊)的城乡居民参合(保)人员可享受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责任终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在2015年12月31日24时后出院的参合(保)人员享受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据悉,大病保险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对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参合(保)人员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关理赔标准补偿,即参合(保)人在参合年度内单次或累计门诊费用、住院合规费用,减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偿金额,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其中,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凉山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凉山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发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病种共同核定了价格标准或实行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的医疗费用。对部分常见多发性重特大疾病,经省卫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核的临床治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等等。 州卫生计生委新农合管理中心、州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提醒广大城乡居民注意理赔时间和流程。从今年4月1日起办理大病保险理赔。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达到理赔标准的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参合(保)人员在就诊的医院出院便与新农合补偿、城镇居民医保同时办理大病保险理赔。 对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大病保险理赔标准的以及暂时不能做到即时结算的以及州外异地结算情况的,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的各县市服务网点接受参合(保)人员理赔申请。 (据凉山日报) |
关键词:医疗费用,保险保障,保险工作,城乡居民,保险责任终止,保险政策,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