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给急救车开道,不应是新常态
4月5日,一老人扫完墓后骑电动车载人回家,在南宁市青龙岗长安墓园门前路口转弯时不慎摔倒,脚部流血受伤。在救护车到来前,行人递来雨伞替他遮挡烈日。考虑到节日人多车多,交警还用警车给救护车开道,让救护车及时到达现场救治伤者。(4月6日 《南国早报》) 警车给救护车开道抢救危急病人,或者“护送”救护车赶赴急救现场,这是最近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颇具正能量的新闻,其积极意义固然值得点赞。不过,这些好事背后意味着什么呢?我们不妨挖掘一下其中那些令人忧虑的内因。 显然,警车护送急救车,不该成为新常态。试想,谁能确保每一次120急救车抢救危急患者时,警车都能准确无误地到达急救车辆需要开道的地方?急救靠运气,本身就是个灰色的笑话。再者,我们目前的警力资源并不富裕,如果警车在护送急救车时突发警情,耽误了出警处理,坏事也随之而来,不能不慎重。 由此可见,公众敬畏急救车辆的鸣笛声,比警车开道更有意义。但是,其实,现实生活中,急救车道被挤占现象十分严重,对急救车不闻不问,置之不理者也大有人在。不少的行人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120车辆的鸣笛都充耳不闻,缺乏必要的敬畏感,甚至对急救车辆的熟视无睹达到麻木的程度,令人揪心。当我们不文明的出行习惯和驾车习惯夺取一个人的生命时,我们就不内心有愧吗? 警车给120车开道抢救病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窃以为,真正该履行“开道”职责的,应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如今,赫赫的法律条款成了白条,让人徒生无奈。 急救车鸣笛鲜有人避让,这既与我们公民的文明素质有关,也和执法部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关。倘若交管部门对不避让急救车辆的行为出重拳、动真格地治理,谁还敢把急救车辆的鸣笛声当优美的旋律来欣赏?公民自觉性的培养,不能只靠公民的修养和慎独,还应借助已有的法律条款相来推动,但愿这一点,别再成为无用的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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