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准药品降价之矢 医保为高价药买单
医药网5月7日讯 “降价”成为今年药品集中采购的热点话题。国办发[2015]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方可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 《意见》确立了“降价”作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福建“三明模式”,安徽医保支付参考价及地方医疗联合体明码标识降幅和返利,重庆医改以全国最低价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北京、天津等全国最低价左右联动,浙江挂网产品、河北等省份低价药挂网后地方二次议价等地方政策竞相呼应,引发行业对药价混乱的恐慌情绪和议论。 医保为高价药买单 通过集采招标压缩药品价格水分、打击药品经营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降低不合理的医保费用支出等政策是政府推动医改的重要举措,从整体目标和方向上看无可厚非,但容易以偏概全、矫枉过正。国家一方面提倡放开药品价格,由市场决定,另一方面,又利用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改革等措施进行管控。如果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引导的降价,一个扫膛腿下来,一大批无辜的医药企业都倒下了,显然改变了医改本意。降药价首先要搞清楚哪些药品价格虚高? 药价控制的主要目标应该是那些竞争不充分的天价药、高价药。合资、外资企业所谓的“原研药”一直在价格方面享受超国民待遇,但医保方面未对产品区分,导致此类产品在临床利益驱动下使用天平严重倾斜。 譬如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某合资企业、某港台企业及国产企业产品价格差异极大,前两者为单独定价产品,中标价格与国产药品相差可达几十倍,对此类临床用量大、市场使用较为成熟的产品完全可以率先进行质量标准对照,看其价值与国产品究竟差距有多大?调查这类药品在临床用药中的金额比重,很容易得出结论:中国“看病贵、看病难”的关键问题是,临床处方用药结构不合理,医保费用的一大部分为高价药买了单,有同等效果或可以替代使用的低价药以及竞争充分、价格透明低廉的普通药物费用占比较小。 降虚高,涨虚低 《意见》主张分类采购,对于多数品种,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在完善“双信封”制度的基础上,“降价”仍将作为招标的主格调。同时提出:“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自2010年国办56号文件实施以来,全国多数省份均采用“双信封”制、“单一货源供应”、“商务标最低价中标”的模式完成上一轮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集中采购招标,但企业的恶性竞争导致部分药品价格已经严重“虚低”。 笔者建议,对临床使用量大(而非临床使用费用高)的一些基药或低价药产品,如抗生素的青霉素、头孢曲松、头孢唑林粉针及阿莫西林胶囊、乙酰螺旋霉素片等,经过多年市场竞争,以及几轮招标,价格基本透明,已无再拼价格的必要,此类产品可由专家确定一个合理价格,只招技术标,或直接取消政府定价,交给市场决定价格。 另外,各省药品采购管理部门在地方药品集中采购中区别对待各类药品,“虚高”的价格下降幅度大一些;“虚低”的应及时纠偏,特别是上一轮某些企业恶意竞争导致严重成本倒挂的产品,不宜再拿来作为省级挂网参考价或左右联动全国最低价调整的理由,应当想办法恢复其合理价格,保证行业健康发展。 企业要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分别制订应对办法。价格久已在高位的,宜顺流而下,适当平民化,让老百姓都能用得上;多年已在低位的,不宜再自毁长城,根据自身价值,保持现行价格,避免消失。 |
关键词:医保,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高价药,药品价格,意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