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明确临时救助紧急程序
原标题:遇紧急情况政府应先行救助 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 突发重疾可申请临时救助 通知称,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含家庭和个人两类,其中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则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最多可救助3个月低保标准 临时救助申请内容包括临时救助金、救助服务和转介服务。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此外,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等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形,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同时,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其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急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提供医疗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务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本市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入相应救助;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同一事不得重复申请救助 关于临时救助金的审核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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