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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根豆芽”是否有毒:两种判决背后的标准之争

来源: 中国台湾网 作者: 2015-08-15 1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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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起有罪,一起无罪;监管部门意见不一,法律界也争议不断

“无根豆芽”是否有毒:两种判决背后的标准之争

◆湘声报记者 许望桥

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两位菜农无罪。此前两人在种植豆芽过程中因使用“速长王”(也称“无根水”),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被抓。

法院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在豆芽上喷洒“无根水”后所检测出的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三种物质对人体会造成何种危害,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不成立。

该案系全国同类案件中首例无罪判例。此前,全国已有900余人因类似行为被判入刑;在湖南,同类案件近年来亦发生了数十起。

同一部刑法下,为何会产生结果迥异的判决?“无根水”之于案件审判,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无根水”:从食品添加剂到遭禁

人们对于“无根豆芽”的关注始于2010年。当年,兰州、长春、沈阳等地陆续查处了一批在种植豆芽过程中使用“无根水”的作坊,一时间舆论哗然。

使用“无根水”能提高豆子的发芽率,调节豆芽根茎生长。因地域不同、生产的商家不同,与“无根水”具有类似作用的产品在全国各地有“8503AB粉”、“膨大素”、“速长王”等十余种。这类产品的主要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其中6-苄基腺嘌呤是最主要的成分。

植物生理学专家、湖南农业大学教授肖浪涛介绍,6-苄基腺嘌呤早在30年前就被发明了。它是一种细胞分裂素,具有抑制植物叶内叶绿素、核酸、蛋白质的分解,将氨基酸、生长素、无机盐等向处理部位调运等多种效能。

“作为农作物生长调节剂的6-苄基腺嘌呤,被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肖浪涛说。

据媒体报道,被查处的“无根豆芽”无根须,颜色鲜亮,一般三四天即可长成,只需常规生产时间的一半。而且产量翻番,一斤绿豆能产出10到14斤豆芽。

除了对超速生长存疑外,由于一些地区查处的“无根豆芽”所含尿素等其他元素指标还存在严重超标,“无根豆芽”逐渐被人们定性为“毒豆芽”。

2011年6月德国宣称,流行于欧洲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的源头为“无根豆芽”。

“毒豆芽”事件不断发酵之际,6-苄基腺嘌呤的命运发生了转折。

2011年,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此前,6-苄基腺嘌呤除了被农业部门认定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之外,还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等部门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

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对6-苄基腺嘌呤等33种产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6-苄基腺嘌呤,企业已生产的6-苄基腺嘌呤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究其原因,就是两份公告认为,长期食用6-苄基腺嘌呤对生理机能和内分泌系统都会造成损害。

此后,6-苄基腺嘌呤被划入按“农业投入品”进行管理。但长时间以来,这一重新划入并未被农业部接受。

同时,豆芽是农产品还是食品,在我国的监管界定上还存在着不确定。这为少数企业继续生产“无根水”,部分菜农种植豆芽过程中继续使用“无根水”提供了可能。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豆芽,一度成为监管空隙。

“无根水”遭遇又一次争议

2014年11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对外发布称,受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的委托,修订中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征求意见稿将6-苄基腺嘌呤等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含量指标限定为小于等于0.2毫克/千克。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豆芽中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和乙烯的残留量标准。

按计划,该标准拟于2015年年底前修订出台,并作为《食品安全法》配套标准施行。

这份草稿征求意见期间,倍受争议的“无根水”再次被广泛关注。一些专家表示,无论公检法部门还是媒体,将仅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定义为“毒豆芽”很不科学。

但是,2015年5月,“无根水”的命运再一次发生转折。

国家食药监局与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共同发布公告:“因安全性尚无结论,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

业内分析,此次发布公告的原因是,担心一旦放开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使用,对全面监管和确保这些物质的正确、安全使用的难度较大。

肖浪涛说,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标准,单纯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几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6-苄基腺嘌呤等生长调节剂的毒性很低,其本身都有一定的“自限性”——低浓度使用就能达到目标,而滥用不仅没有意义,反而可能有反作用。

“但如果不懂配置或者不按国家标准添加,甚至添加其他违禁成分,那就是涉嫌违规违法。”肖浪涛表示。

实际上,不少菜农确实不懂得生长调节剂的使用量,加上企业违规生产相关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导致有些地方查处的“无根豆芽”含量严重超标。

2011年,山东济南一家作坊内检出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含量是国家标准的20多倍。

“任何一种物质只要严重超标,就会对人体有害。”肖浪涛说。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教授李定文表示,超量摄入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激素类添加物,会使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发生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甚至诱发致癌、致畸的严重后果。

司法界的判例与争议

辽宁“无根豆芽”案无罪判决,在同类案件判决史上是一个标志性事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湘声报记者检索“6-苄基腺嘌呤”发现,在此之前,全国已有700余起“无根豆芽”案件判决,被告人均因使用“无根水”而被判入刑。

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农民吴某某、廖某某在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8904豆芽生长液”、“无根水”,致使销售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酸等物质。2014年3月,他们生产的“无根豆芽”以及使用的药剂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5年1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吴某某、廖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15万元。

“此类案件不应适用刑法第144条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作为案件被告的辩护律师刘明(化名)向湘声报记者表示,该案的判决存在争议。

《刑法》第144条条文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无根豆芽’不能简单认定为有毒有害的物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是否有毒,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界定,因此,将销售生产豆芽者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就有妄判妄断之嫌。”刘明说。

实际上,刘明的这种质疑之声在国内早有先例。

2014年3月,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问题豆芽菜”案件处理联席会议,对这类案件达成几点共识:豆芽系芽类蔬菜;6-苄基腺嘌呤属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豆芽成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成分属于农药残留;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行为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因《刑法》第144条并非完全适用于“无根豆芽”案件的判决,在判决使用“无根水”的有罪案例中,各地法院普遍援引了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等文件上禁止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食品生产加工中均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肖洪泳对此表示,从法理上来说,刑事责任的认定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刑事法律为准,其他任何部门的规章、文件等均没有作为法院裁判准绳的权力。

“司法解释作为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其本身不是法律,不能代替立法。”肖洪泳说,司法判决务求公平公正,任何判决都应该于法有据。

他认为,辽宁“无根豆芽”案中,法院没有依据《解释》条款,并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两名被告添加的物质有毒,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能成立。这样的判决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刘明则认为,此类案件以前之所以均被判有罪,多少有些外部因素的干扰。“无根豆芽”一经曝光,社会舆论一边倒。“因为民怨极大,裁判单位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在裁判中难免对被告人施以超于其应受之刑,这就恰恰违背了司法判决不能受到法律之外的任何因素影响与左右的原则。”

在采访中,刘明坚持认为,将生产、销售“无根豆芽”者判以刑罚,是一种错误判决。各地法院应该及时纠正,给已判处这一刑罚者“平反”。

“无根豆芽”有否危害不能总存疑

作为一起“无根豆芽”案件的审判长,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官于建强(化名)却持着与刘明完全相反的意见。

于建强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国内的司法实践当中,只要司法解释不与宪法相冲突,法院判决时就可以直接引用。

“全国已经有那么多的判例,单纯因为辽宁‘无根豆芽’一个无罪判决,就将之前所有的判决全部推翻,认定它们是错误的,这也不科学。”于建强说,包括《刑法》第144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内的许多法律,其条款相对笼统,正是因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有了依据。

“‘无根豆芽’的刑事责任归属,不仅仅是司法认定的技术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当前整个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肖洪泳表示,从刑事责任认定的技术上来看,认定“无根豆芽”是否有毒是一个很现实、很有难度的问题。而有毒、有害的技术界定,是这类案件审判的前提。

肖洪泳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很多立法与司法上的空白,甚至对于同一问题,不同的法律、规定都存在着冲突,因此导致像“毒豆芽”、某产品是否属假冒伪劣等问题的司法认定存在着不一致。诸多认定如何在司法审判上采信,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一旦立法、司法二者衔接的关系未捋清,很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毕竟只是地方的一个判例,而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要想彻底扭转同类案件的判决,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对于辽宁“无根豆芽”无罪案的影响以及此后类似案例判决是否会参照该案,肖洪泳表示,很难有肯定的回答。

“不能因为生产、销售此类食品,不会被司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治罪,一些人就认为可以毫无顾忌地生产与销售‘无根豆芽’,相关部门仍然要加强对‘无根水’这一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于建强表示,法律手段之外还有行政手段,从社会民生的角度出发,政府部门不能让“无根豆芽”这项危害性尚不清楚的食品在市场上流通,给百姓带来潜在危害。

于建强说,“无根豆芽”是否有危害,也不能一直存疑,需尽快弄清其安全性,才能最终平息各方争议,让相关部门执法更有依据。“一旦哪一天重新发现了这些物质有毒的证据,那么,类似的案件肯定也会遭遇第二次反转。”

关键词:无根水,6-苄基腺嘌呤,湖南中医药大学,有毒有害物质,无根豆芽,乙

责任编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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