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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轻微过错 中日友好医院赔5万

来源: 大河网 作者: 2015-08-22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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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焦某称因患面肌痉挛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治疗后双耳失聪,认为医院诊疗行为不当,遂将中日友好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鉴定最高限额20%计算,赔偿医疗费等7万余元。中日友好医院认为焦某入院前左耳已经失聪8年,只同意按照10%赔偿。

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审理后将标准酌情定为15%,判决中日友好医院赔偿焦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24万元。

原告:治痉挛致失聪 索赔7万

焦某起诉称,2011年11月29日,她因面肌痉挛,入住中日友好医院神经外科治疗,2011年12月9日出院。

因该院诊疗行为不当,造成她双耳听力消失,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为神经性耳聋。

焦某说,中日友好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经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故起诉中日友好医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21万元。

被告:同意按10%赔偿

鉴定报告显示,焦某住院后,进行右面神经根显微血管减压术,术后右侧听力丧失,左侧听力(丧失)较术前未见明显变化,右侧面肌痉挛治愈出院。据焦某自述,她有8年左侧听力丧失的既往病史。

因医院缺乏在焦某手术前对其进行必要的CT检查和双耳听力检查及评估,对一旦出现术侧听力障碍并发症会造成双耳失聪的后果没有预先考虑,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也没有焦某家属同意的记载及签名,且在焦某术前病情评估、后果分析、情况告知方面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医院存在轻微过错。

庭审时,中日友好医院辩称,焦某入院前一侧耳朵已经失聪,“焦某的诉请中,所有项目均是按照鉴定书的最高限额20%计算的。我们认为,应该按照鉴定结论参与度指数,取中间值10%进行计算。并以此进行赔偿。”

法院:医院有轻微过错判赔5万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轻微过错,参与度在1%-20%,法院认可。

原告右侧听觉伤残等级为八级,关于被告承担责任的程度,法院酌情定为15%。

法院据此一审判决中日友好医院赔偿焦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4万元。

关键词:中日友好医院,焦某,过错,显微血管减压,诊疗行为,医疗费,神经根,

责任编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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