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搭“晚婚假”末班车 各地情侣扎堆领证结婚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听说“晚婚假”要取消,这几天各地民政局表示很忙,因为来领证结婚的新人多了。 在2002年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取消了原计生法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其中有关于晚婚假的规定,晚育假也有。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我们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有专家解读称,“晚婚”其实属婚姻法范畴,《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此次《计生法》修订不一定意味着晚婚假取消。不过,也有专家指出,《婚姻法》只说“应予鼓励”,但从来没有明确“晚婚假”的概念,这一次《计生法》修订取消晚婚假,恐怕是动真格的。 其实,原本的法律也仅仅是提到了“晚婚假”这个概念,具体给假多少天,需要各地出台相关规定,从7天到20天不等。而关于正常的“婚假”的时间,《婚姻法》和《计生法》也从未给出明确天数,能够参照的,只有1980年劳动部的一个通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目前,各地一般的做法是,给3天婚假。 所以现在大家关心的,无非是两点:第一,各地长短不一的晚婚假,真的要一刀切的取消吗?第二,如果取消,未来的婚假是否都只剩下3天,甚至连这个3天,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
关键词:婚假,1980年,婚姻法,领证,计生法,晚婚晚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情侣,晚婚假,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