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导语: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并印发实施,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的救助制度。 资料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意见。 河北省关于《实施意见》解读 主要内容 一是贯彻了城乡统筹的发展理念。 《实施意见》坚持城乡统筹的基本原则,在救助供养标准、救助对象范围、救助供养内容、审核审批程序、救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二是体现了分类救助的创新精神。 《实施意见》从提高制度精准性出发,在以往按供养方式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明确分类制定救助供养标准的工作要求,以适应不同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增强供养服务机构经办能力、按比例配置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等新举措。 三是确定了差异服务的工作思路。 《实施意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尊重特困人员意愿和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要求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 四是细化了制度衔接的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从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福利叠加出发,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厘清了制度边界。 资料图
对部分特困人员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根据《实施意见》,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省建立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实施意见》规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即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资料图
可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 该《实施意见》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意见》提到,我省将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建合营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据中国政府网、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燕赵晚报综合) |
关键词:特困人员,救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