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冀食药监法〔2012〕164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鉴于此《规定》旨在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行政处罚正确实施,且已过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及省政府行政处罚听证相关规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规定》已经2018年6月2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7月6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