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经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22家企业生产的23批次中药不符合规定。
通告指出,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生产的11批次槟榔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水分、黄曲霉毒素。标示为安国市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鸡内金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浸出物。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徽同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灵芝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山西万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胃黄连丸(水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薄层色谱、显微鉴别、装量差异。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记者方碧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