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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 河北要在年底前完成!

2019-08-10 09:38:05 作者:刘澜澜 来源: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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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长城网讯(记者 刘澜澜)日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到2019年底前完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两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医保统一征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实施意见》指出,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建立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两险合并实施前,仍执行现行政策不变;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统一经办管理 统一支付方式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逐步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在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生育津贴待遇的领取条件和发放标准,明确了生育医疗费待遇的领取条件和发放范围,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为确保制度可持续,《实施意见》要求完善监测指标和运行分析,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保险,生育保险,合并责任编辑:何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