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作为遵循“急用先立”原则而新增的紧急立法项目,该《条例》总结固化了北京市疫情防控经验,规范了应对突发公卫事件的指挥处置、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法律责任等。
《条例》提出,成立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卫事件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处置重大突发公卫事件。对在突发公卫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滥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
应急准备方面,《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级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构建传染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构建多病种综合监测和症状监测网络,建立健全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以及诊所、卫生室(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卫应急保障体系等。
监测预警方面,《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卫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报告系统。执行职务的医卫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卫事件隐患。对报告的事件隐患,经调查核实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应急处置方面,《条例》提出,突发公卫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相关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依法采取16项应对措施,其中包括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等。
应急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记者 崔芳 姚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