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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死亡!刑事案件

2024-09-24 14:41:03 作者: 来源: 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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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电池入户充电引发火灾致2人死亡近日,山东某法院公开审理该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华面临法律严惩。

  2024年3月21日,山东青岛的李某华在房屋内给电动车电池充电,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导致屋内2名装修工人死亡。经鉴定,2人系火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诉机关提请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华的刑事责任。悲剧令人痛心而类似的悲剧之前就发生过。

  案例一:2021年9月20日0时30分许,家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张庆宝在屋内南侧阳台给蓄电池充电,3时许,蓄电池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楼上的李某某等5人被烧死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张庆宝以失火罪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案例二:2018年5月21日18时许,安徽省明光市居民纪某某从其17楼父母家厨房窗户垂放电线至一楼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进而引发火灾,致3死6伤。纪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相关法规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一起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电动车安全人人有责一组动图记牢电动车使用“七禁”。

关键词:民用建筑,起火,刑事案件,电动车,室内责任编辑:何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