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健康频道>>食药新闻

新国标正式实施 天然水等称谓仍可继续使用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2015-05-26 09:43:57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5月24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正式开始实施,矿物质水等称谓将成为历史。此外也有不少媒体提及,天然水、山泉水、蒸馏水也面临更名,实际情况真是如此吗?

  天然水、山泉水等称谓可继续使用

  新标准规定今后除矿泉水、纯净水之外,其他瓶装水一律归类为“其他饮用水”,但这仅是分类,而非产品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天然水、山泉水仍可继续存在,只不过归类在“其他饮用水”而已,并非要求更名为“其他饮用水”。

  在新的包装饮用水安全标准颁布后,国家据此修订了《饮料通则》,并于2015年2月4日正式颁布。其中在包装饮用水类别中,依旧有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等称谓。

  因此,除了矿物质水因为可能存在误导而确定需要更名外,天然水等是无需更名的。

  国家新标准出台后,地方质量标准依然需要执行

  此外,食品标准分为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也就是同一种食品同时受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并行管理。

  最新实施的包装水标准属于安全标准体系,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管理着除天然矿泉水以外的包装饮用水的安全问题。

  与此同时,地方标准也依旧有效。比如,广东省DB 44/116-2000《瓶装饮用天然净水》、浙江省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福建省DB35/T914-2009《瓶、桶(袋)装饮用山泉水》等,这些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中电导率、钾、钠、钙、镁等矿物质的食品质量要求,是在安全标准外对品质提出的要求。

  目前,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发任务,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统一的《包装饮用水》国家质量标准也在制定之中,预计将于今年正式颁布。

  届时,两套标准将对包装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关键词:饮用水,新国标,天然水

责任编辑:郑光昊
-->
关闭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监督我们 | 举报平台 | 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