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济南血液病医院因医疗损害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河北省张家口患者刘可医疗费170286.6元和司法鉴定费1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后患者刘可、济南血液病医院双方均上诉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张家口市患者刘可生于1999年9月18日,于2004年查出血小板值偏低,2006年被张家口市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确认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后经多家医院诊断为“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后统称为血小板减少症,简称ITP)。
2015年,刘可父亲刘海军通过网络宣传等渠道了解到济南血液病医院对于治疗该病症效果较好,于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11月18日先后四次带刘可到济南血液病医院就诊,四次住院刘可合计支付济南血液病医院医疗费228920.14元。
期间医院用了生物细胞输注治疗,患者刘可后来诉讼中质疑医院2015年8月17日输注治疗时济南血液病医院对输液瓶进行了遮挡,不能确定输注的是什么细胞。对此医院表示,其为刘可输注的是脐血干细胞,在输注过程中需避免光和射线的影响,所以采取了避光措施,该疗法全称是生物细胞疗法;脐血干细胞系从山东诺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购买后直接对患者进行输注,不需要添加任何药物,但在输注的前期或后期使用其他的药物进行治疗;一个疗程收费套餐是38000元,其中还包含了其他药物的治疗,但主要是脐血干细胞的费用。
四次治疗出院前后,刘可的身体情况不理想,又多次前往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因对济南血液病医院的治疗有异议,刘可于2016年9月8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