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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卫计委主任解读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2017-02-04 1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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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根据《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奖励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张绍廉在所作说明中表示,《条例修正案(草案)》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核心,重点调整与之密切相关的奖惩政策、技术服务和配套措施等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张绍廉在所作说明表示,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将原《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张绍廉表示,我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为440万左右,预计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3年到5年内,年均出生人口增加20万到40万。政策实施后,短期内可能形成一定的出生人口堆积,但从中长期看,将有利于全省人口结构优化和均衡发展,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有病残儿家庭,可生第三孩儿

  张绍廉表示,再生育条件的修改主要从照顾病残儿家庭、保证再婚家庭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子女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以体现生育政策的公平性和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性。因此,对原《条例》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明确符合规定的病残儿家庭和再婚家庭经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今年起晚婚和生育独生子女不再奖励

  张绍廉表示,生育政策调整后,国家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不再奖励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据此,对奖励和保障进行了修改。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相关扶助政策的,可继续享受。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同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六十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按照规定继续发放奖励扶助金,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奖励婚假十五天、奖励产假四十五天

  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婚假和产假问题,《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奖励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据了解,各省(区、市)奖励产假在30天到60天之间,我省居中。

  同时,《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张绍廉表示,原《条例》中的配套措施是围绕独生子女政策制定的,与全面两孩政策不适应、不衔接,进行了修改。

  “规定生育服务证登记制度。”张绍廉表示,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生育一孩和两孩的,实行网上和就近免费登记,不再进行审批,同时,进一步压缩了生育两孩以上的审核、审批时限。

  张绍廉表示,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色彩的内容,允许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超生和收养,这样计算社会抚养费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相关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上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上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同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对出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处分,并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关键词:卫计委,条例,修正案,草案,独生子女

责任编辑: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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